摩托車被老人推到損壞,小伙追刑責,老人涉嫌什么犯罪?
發布時間:2022-11-28 16:38:23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陳先生停在小區的摩托車,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損壞。經鑒定,摩托車損失高達 1.6 萬余元。老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兒子。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都不了了之,這次老人的兒子在事發后一直避而不見。陳先生決定用法律解決問題。
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檢察院已提起訴訟,該案將于12月2日開庭。11月25日,陳先生在接受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為此事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早就遠超摩托車的損失,也承受了不少精神壓力,很多人曾勸他不要這么較真,不值得,“我對這件事這么堅持和執著,只是想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法律給我一個公道。”
事發這天,陳某正在搬家,剛好從另一個小區,搬到事發小區,他的摩托車為KTM-rc390,200多斤重,為了保險起見,陳某將摩托車停在樓下規劃的摩托車停車區。晚上7點左右,陳某將新家收拾了一下,準備下樓拿點東西,萬萬沒想到,發現停得好好的摩托車無端端地倒在地上,陳某當即便懷疑,是有人故意為之,因為200多斤的摩托車,輕易不會倒地。
隨后,陳某到小區物管處,調取監控,查看怎么回事,最后發現,一個老人蹣跚踱步經過時,看到他的摩托車,然后故意將摩托車推倒。事發后,陳某聽小區居民說,老人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干了,之前她曾多次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物。經鑒定,推摩托車的老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她兒子,摩托車損失為1.6萬元。
那么,從民事上講,這事應該由老人還是老人的兒子承擔責任?
涉事老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重點,民法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一是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老人屬于后者,不能完全辨別自己的行為。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老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由她的監護人負責,既他兒子負責。只有她兒子在盡到監護責任時,才能減輕侵權責任。從事發時只有老人一人來看,老人兒子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從刑法上講,本案應該如何定性?
首先,老人故意將摩托車推倒,屬于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構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其次,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的關鍵在任意損毀,強調的是蠻不講理、隨心所欲的損壞,這里說的情節嚴重,可以是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也可以是多次損毀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等。老人之所以構成尋釁滋事罪,除損毀公私財物數量大外,還在于她之前曾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只不過當時因為金額小,不了了之。
根據刑法293條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次,有網友表示,老人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還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而言,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并非任何時候均不負刑事責任。
換而言之,即便老人屬于限制民事能力人,也要負刑事責任,只不過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車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損毀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兩罪,屬于法條競合,根據重罪吸收輕罪原則,應該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