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家庭糾紛燒毀妻子衣服,行為構成放火罪獲刑三年
發布時間:2022-10-17 16:41:35
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夫妻生活中意見不合吵架拌嘴也是常事。但被吵架怒氣沖昏頭腦,一氣之下放火焚燒妻子衣服,將自家衣柜點燃,危及周邊安全,可就不是小兩口之間鬧矛盾的私事了。
近日,永定法院審結一起因夫妻吵架引發的放火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2年3月24日中午,男子盧某與妻子賴某因家庭感情糾紛,在位于永定區坎市鎮家中發生爭吵后,男子盧某揚言要燒東西。盧某在二樓臥室用打火機點燃衣柜里妻子賴某的衣服,點燃衣服后離開現場到隔壁房間里喝酒。妻子賴某發現臥室冒煙后,到臥室看到自家衣柜起火,衣柜玻璃門已經燒損,趕緊用臉盆接水將火撲滅。
當天傍晚,因中午賴某滅火時水沒有滲透進木板里,余火復燃,鄰居發現男子盧某家在冒煙,便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員到達后,發現二樓房間的衣柜內存在陰燃冒煙,未發現明火,便用臉盆接水澆到衣柜里冒煙的衣服上,將窗戶玻璃拆卸放到旁邊加強排煙后隱患消除。
經查證,男子盧某的放火行為導致過火面積3.6 平方米,煙熏面積約2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910 元。
那么,男子盧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盧某以放火方式故意焚燒私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中的“放火”指的是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社會危害性極大的一種犯罪,放火的行為一經實施,就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威脅。
本案中被告人盧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成年人,其做出在衣柜點燃妻子的衣服的行為,應當知道衣柜著火會導致房屋起火進而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其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因而觸犯了放火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網友問,喝了酒意識不清醒,無意縱火是否可以免除法律的懲罰呢?很遺憾,并不能!根據現行的《消防法》規定,過失引發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本次事件中的男子是在清醒的狀態下點燃衣物,屬于故意放火,所以法院的判處對他來說并不冤!
最后,通過本次事件提醒大家,切莫因為夫妻爭吵爭執一時生氣做出不計后果的沖動行為,遇事要冷靜,溝通要耐心,否則將為此受到沖動的嚴懲。遭受牢獄之災,還讓左鄰右舍險些遭受到生命財產損失,那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