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搶栽樹木獲補482萬 兩農民被判詐騙罪
發布時間:2022-10-21 16:01:27
2014年至2017年期間,北京延慶兩農民在征地前搶栽樹木獲補482萬元;2022年6月,兩農民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獲刑十一年六個月、六年十個月,并退賠受害單位損失482萬余元。這起案件也引起了很多網友的熱議,法院是根據日常行為做出推斷判決的。
兩村民得知有關部門征地時,地上物補償款很可觀后,動了騙取征地補償款的念頭。隨后,他們在修高速征地的消息傳進村子里,但項目還沒有發布征地公告前,租用了同村村民的土地,然后找人在土地上種植價值較高的植物,等到征地公告頒布后,便申請征地補償款。
兩人也是賭一把,征地消息屬實,兩人就借此機會大賺一筆,如果是假消息,風險自擔,誰曾想到,600余萬補償款剛到手,還沒高興多久,兩人就被當地公安機關控制,民警說他們涉嫌詐騙,要追究刑事責任。
借征地的機會,騙取征地補償款,這樣的行為應當唾棄,但是否構成詐騙罪,值得商榷。
首先,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村民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異議,他們騙取的征地款數額高達600萬元,遠遠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也沒有問題。
問題是,兩村民是否有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受騙?注意,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只是手段,最重要的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受騙!
其次,刑法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定罪量刑,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要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才能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主觀上,兩村民有非法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故意,但他們在即將拆遷的征地項目旁,栽種樹木的行為,客觀上,有沒有騙到征地拆遷工作人員?
注意,兩村民是在征地拆遷公共發布之前種植的樹木,也就是說,征地拆遷時,所征的土地上存在植被,是客觀事實,并不是存在虛構地上物的情況。
兩村民之所以獲得600萬元的地上物補償款,是因為征地的時候,將他們種植的樹木,認定為原生樹木,進而給予了高額補償。
綜上所述,兩村民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關鍵,是他們新種植的樹木,是不是成功的冒充了原生樹木,使征地工作人員受騙。
法院審理后,以兩村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分別判了兩人6年10個月、1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事發后,有網友表示,兩人種植的樹木,不符合標準,征地方可以不征或不同意補償的數額,不應該認定為詐騙罪。也有網友表示,兩村民得知即將征地的消息,才去租地種樹,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嚴懲。